法規好複雜😵💫
我有好多NPO組織的問題🙋♀️🙋♂️
就由我們桃之助、鬍子老爹來為我們解答吧
🔷理監事可以擔任或兼任幹部嗎❓
❌不可以
🔹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之職稱規定如下:
社會團體得置秘書長(總幹事)、副秘書長(副總幹事)、秘書(幹事)、組長、專員、組員、辦事員、雇員或其他適當職稱之工作人員
以上工作人員職稱、名額及資格條件,應配合團體規模、財力及業務需要;
由理事會訂定實施,依資格條件鄰選工作人員,提經「理事會」通過後聘僱之
⚠️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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🔷要如何錄用或解聘工作人員呢❓
🔴解聘:工作人員之解聘,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解聘該人員
🟢錄用:聘任工作人員,依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,確實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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🔷會議至少多久舉行一次❓
🔹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
「社會團體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」,依照前述規定及各自的章程確實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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🔶理監事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嗎
❌不可以
人民團體理監事應「親自出席」理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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🔷應於多久前編造預算及工作計畫❓
🔹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,社會團體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,由理事會✍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、會計報告,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大會,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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