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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監事中途辭職是否需補選呢?

📢 理、監事辭職!一定要補選嗎? 🤔


社團理事、監事突然辭職,沒有候補人選,距離改選只剩下 2 個月——這時候該怎麼辦呢?

📖 別急!根據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》第 17 條,不一定非得召開大會補選喔!


🔹 依據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》第 17 條

📌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應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序遞補。

📌 若遞補後,人數未達章程規定的2/3,則應補選足額。

但是…

📌理事長、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。

📌若理事長剩餘任期不足 6 個月者,得於出缺時1個月內,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(未設常務理事者,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)。


🔎 快速判斷 👇

✅ 還有候補理事? ➝ 直接遞補,不用開會!

✅ 遞補後理監事人數仍符合2/3? ➝ 可以不補選!

✅ 理事長剩餘任期不到 6 個月? ➝ 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!


🔗 法規出處:https://reurl.cc/NYAG2n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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