📢 理、監事辭職!一定要補選嗎? 🤔
社團理事、監事突然辭職,沒有候補人選,距離改選只剩下 2 個月——這時候該怎麼辦呢?
📖 別急!根據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》第 17 條,不一定非得召開大會補選喔!
🔹 依據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》第 17 條
📌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應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序遞補。
📌 若遞補後,人數未達章程規定的2/3,則應補選足額。
但是…
📌理事長、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。
📌若理事長剩餘任期不足 6 個月者,得於出缺時1個月內,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(未設常務理事者,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)。
🔎 快速判斷 👇
✅ 還有候補理事? ➝ 直接遞補,不用開會!
✅ 遞補後理監事人數仍符合2/3? ➝ 可以不補選!
✅ 理事長剩餘任期不到 6 個月? ➝ 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!
🔗 法規出處:https://reurl.cc/NYAG2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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